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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的劳动安全谁负责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2021年10月29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肖健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小学生的劳动安全谁负责

从儿时起就会被教导劳动最光荣。在劳动中去体会别人的不易,去收获劳动中体验的经验道理,去品尝劳动结果带来的喜悦。不过孩子劳动中同时需要注意安全。那么小学生的劳动安全尤其是在他们呆的时间最长的校园里应该由谁负责与您分享。

小学生的劳动安全谁负责

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造成他人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在对外赔偿后,可以向教师追偿。为了达到监督教师、维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的目的,防止追偿权的滥用,学校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只能针对对事故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追偿,一般过失的不予追偿,更不能将追偿主体泛化;二是追偿的数额要适度,追偿数额的多少应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同时要考虑被追偿者的工资收入,不能因追偿影响了教师的家庭正常生活,使追偿制度起不到应有的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目前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该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

小学生劳动注意事项

1.参加集体劳动,一定要遵守纪律、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不要随意行动。

2.劳动时不要接触有害物质,如硫酸、农药等,不随便触摸、玩弄电器及电源开关等。

3.劳动是应远离没有防护装置的传送带、砂轮、电锯等危险劳动工具,以免发生意外。

4.劳动之后,要及时打扫个人卫生,尤其是在劳动中接触农药等有害物质的,要及时洗手,避免不小心导致农药中毒。

5.要换好适合的劳动的服装,服装以透气、舒适为宜。

6.要熟悉劳动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避免因方法不当而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

7.准备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要了解该项劳动的安全常识,避免劳动中危险情况的发生。

综合上述内容来看,学生的劳动安全负责人是需要根据当时场景的具体发生情况而定。孩子是家里的宝贝,是祖国的花朵,孩子的劳动安全教育应该随时灌输,并且加强管理和监督,让孩子们避免这样的安全事故发生。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进行法律咨询。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需要承担哪些法律

如果生产安全事故有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处罚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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