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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里不允许辞职去劳动局有用吗 用人单位哪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2021年11月13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厂里不允许辞职去劳动局有用吗

厂里不允许辞职去劳动局有用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离职的,如果三十天后用人单位不允许辞职的,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去劳动局投诉是有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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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但劳动者应当赔偿损失,用人单位不结算工资可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自动离职,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准,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

2、赔偿损失与结清工资是不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结算。用人单位不进行工资结算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离职的,如果三十天后用人单位不允许辞职的,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去劳动局投诉是有用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用人单位哪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劳资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实施非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1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如属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菅发生严重因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劳动合同终止时一般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如属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同意续订且未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但因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补偿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前述第2、4、5种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如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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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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