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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工伤死亡待遇 公司扣押辞职员工证件判返还
2021年10月29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职工非工伤死亡待遇

  我们都知道,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可是如果身边有职工是非工伤死亡,其近亲属能享受哪些待遇呢针对这个问题,为您整理了关于职工非工伤死亡待遇的有关资料。内容仅供参考。




  一、什么是非工伤死亡


  一般来说,企业员工死亡类型分为三类:因公死亡、因病死亡和非因工死亡。非因工死亡指的是员工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无法认定为因工死亡的情形,非因工死亡的情形和因公死亡相反。


  二、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哪些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兼有、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4、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


  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孩子计算至18周岁。


  三、有哪些特殊情形不是非工伤死亡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者自杀。所以我们要辨清工伤死亡和非工伤死亡,因为二者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职工非工伤死亡待遇的相关资料。原来非工伤死亡的职工近亲属也是可以获得企业的一定赔偿的,即使非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和待遇低于因工伤死亡的待遇,但我们一定要捍卫我们的合法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公司扣押辞职员工证件判返还

  核心内容:由于不满员工辞职,公司竟然将员工在职期间考取的各类资格证书扣留不发。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九起因单位扣留资格证书而引发的系列纠纷案件,判决公司立即将扣留的证书返还原告。


  案情:


  公司扣证惹官司


  上世纪90年代,王某等9人通过应聘陆续进入了当地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工作。公司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大力鼓励员工进行进修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根据公司规定,只要员工参加相关职业技能的学习和考试,公司就给予其一定的脱产学习培训时间,且这段时间视同上班,员工可以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待遇。在公司里待了近十年,王某等人通过努力先后参加了工程师职称、建造师职称等各类考试,并顺利取得了相应证书。按照公司规定,他们把考取的证书原件都统一交给了公司保管。


  2011年初,王某等9人因各种原因想要离开公司,于是就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并要求拿回自己的职称证书。;明明是我们自己考出来的证书,没想到公司居然不肯还给我们!;被公司拒绝后的王某气愤不已,与其他人一起来到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裁决。一个月后,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工程公司须返还王某等9人各类证书原件。公司对该裁定不服,遂起诉至宜兴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无需向王某等9人返还各类证书。


  争议:


  内部规定是否有效


  庭审中,双方围绕公司扣留证书的理由和这些证书的最终归属展开了激烈争辩。


  王某等9人认为,这些资格证书是自己刻苦学习,最终通过考试得来的,上面明确写有自己的名字,他们理所当然地拥有证书的合法所有权,公司无权扣留。


  公司认为,公司有关于证件管理的内部规定。王某等9名员工是脱产参加学习培训,期间公司不但给予了假期,而且提供了与工作时一样的工资、奖金等待遇,实际上公司在这段时间内是受损的。因此,如果员工在合同期内出于自身原因离开公司的,应对公司对其学习培训的付出及公司因其离开造成的人才失衡进行赔偿。


  ;况且,公司也并不是想占着证书不还。;公司代理人表示,根据公司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一项规定,员工离开公司3年后,公司就会返还该员工的相关证书。;这项规定王某等9人在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都明确表示同意遵守,因此公司不是不肯归还,而是时候未到。;


  判决:


  谁的证件谁做主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虽然工程公司对离职人员相关资格证书的返还作出了具体时间的管理规定,且取得了员工的同意,但该规定已明确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按照法律原则应属无效。


  据此,宜兴法院一审判决,工程公司应当将证书立即返还给王某等9人。


  审理此案的法官吴洲平表示,法律是广大劳动者最坚强的保护者。每一个劳动者都应该认识到自我维权的重要性,在遭遇不公正对待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Tags: 职工非工伤死亡待遇,公司扣押辞职员工证件判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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