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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探亲假国家最新规定多少 员工合同期外工作也应得工资
2021年10月29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2019年探亲假国家最新规定多少

  工作后想回家看望父母都可能没有时间,那么只能请假探亲,不过探亲假的时间也是有规定的。那么,2019年探亲假国家最新规定多少呢我相信你一定会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了解与它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2019年探亲假国家最新规定多少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二、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三、探亲假的待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2019年探亲假国家最新规定多少。父母在,不远游,常回家看看才是真正的孝。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员工合同期外工作也应得工资

  核心内容:在劳动合同结束后,员工在无合同的状态下工作两个月,公司并未按照规定支付相应工资。日前,法院支持了万某等人的诉求。


  案例详情:


  万某等人先后于2000年左右到某某集团工作,后经集团指派到某某生物公司工作,此后该公司更名中某锦某公司。2011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中某锦某公司未与万某等人续签劳动合同,万某等人继续在中某锦某公司工作至2012年2月14日,随后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他们却没有得到此前承诺的工资差额,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


  万某等人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拖欠的工资差额、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万某等人诉讼请求,中某锦某公司上诉。最终,中某锦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将按照一审法院判决的90%向万某等人支付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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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拓展: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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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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