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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干活受伤谁来赔偿 工伤赔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赔偿条件有哪些
2021年11月13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工地干活受伤谁来赔偿

  工地作业是风险极高的职业,稍有不慎就会发生事故,那么,工地干活受伤谁来赔偿我国的法律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自己发生了工伤事故,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所属公司进行索赔,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接下来就跟着一起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吧。

  一、工地干活受伤谁来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未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工地干活受伤怎样索赔相关赔偿,最为关键的就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从而进行相应的赔付。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一次医疗诊断证明、病历,dr报告单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在工伤认定中由于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缴纳证明,很难证明其与被申请单位的劳动关系,有的农民工甚至不知道包工头的具体身份,也不知道被申请人究竟是谁,可能只知道工程总总承包单位或者发包方,有的工程甚至转了好几手,由于这种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会要求农民工还必须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来支持自己的工伤认定申请,此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给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这样做申请工伤的诉讼时效就会中止,不会因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导致申请工伤时已过时效而无法申请工伤。

  在走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中,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59条规定不会支持该民工与分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但是仲裁庭或者法院会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查明事故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同时查明项目的发包、承包关系后,做出裁决书或判决书,农民工再持该裁决书或者判决书与其它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劳动局会根据裁决书的内容来认定工伤,只能能够证明是在工地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一般都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民工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在伤情稳定时,继续向劳动保障局申请伤残鉴定即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再根据按鉴定结果向劳动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要求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对于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肯定是需要有关法律作为依据。因此上文中的法律条例就是最好的维权依据,另一方面就是自己得注意索赔的申请,程序的合理化才会有好的结果。

  二、认定工伤后如何赔偿

  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赔偿办法。例如造成残疾的要结合伤残等级予以赔偿。

  一般情况下,工伤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6、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三、赔偿计算

  1、医疗费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后续医疗费

  2、交通食宿费计算公式

  交通食宿费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单位职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人数+单位职工出差食宿费标准*天数*人数+单位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人数

  3、住院伙食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日)*70%*人数*天数

  4、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停工留薪期间的计算公式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月工资福利待遇*医疗期

  6、生活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需多人照顾,医院或鉴定机构应明确指出须多人照顾)*护理期限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工地干活受伤谁来赔偿的相关内容,阅读上文可知,工伤认定之后并不能马上进行理赔,需要员工治疗完毕,进行医疗终结,根据是否存在后遗症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以及医疗费用,住院时间等来进行报销及赔偿金额。以上就是整理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照专业律师。

工伤赔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赔偿条件有哪些

  劳动者并不是受了伤就属于工伤了,工伤必须要在其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而且必须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行。因此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工伤赔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赔偿条件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工伤赔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赔偿条件有哪些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事故的构成要件:

  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职工必须受来有人身损害的事实;

  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事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

  二、工伤赔偿程序有哪些

  1、工伤报告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认定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3、工伤鉴定程序。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4、协商赔偿程序。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5、劳动仲裁程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审理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7、执行程序。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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