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工伤赔偿
文章列表
工伤期间待遇发放标准 工伤赔偿后是否可向保险公司追偿
2021年11月28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工伤期间待遇发放标准

  很多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工伤或者是意外的情况,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从劳动法的角度上来讲,如果在工伤期间公司是要对员工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工伤期间待遇发放标准是什么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工伤期间待遇发放标准

  劳动法中对于工伤工资并没有规定,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不变,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以确定不同的工资。

  具体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如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工伤鉴定赔偿需多久

  时间不固定。

  工伤鉴定完以后以拿到赔偿金的程序是:

  1、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2、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3、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4、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工伤鉴定后多久能拿到赔偿金的问题要看这些流程花了多久了。

  三、发生工伤怎么办

  1、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单位要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和漏报;其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申请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第三,企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

  2、报告、申诸的时间要求: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被确诊之日起,企业单位应在15日之内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在15~30天之内申请。在此时间之内,报告和申请要越快越好,这有利于及时调查取证,有利于工伤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

  3、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和申请后,应抓紧调查取还,一般应在7日内,特殊情况下延至30日,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认定工伤以书面形式通知。调查取证材料要包括:职工申请并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医院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和职业病的诊断书及有关资料;企业的工伤报告和现场调查情况。

  4、工伤争议处理:对两种争议应适用不同的程序。一是企业单位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应向法院上诉。二是企业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认支付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期间待遇发放标准的相关介绍,在工伤期间大家还是要注意做好自己身体的调理工作,要向企业和公司申请一定的经济补偿,申请属于自己的待遇,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的律师。;

工伤赔偿后是否可向保险公司追偿

  一般公司会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这是社会保险中的一种,是法律规定必须为员工缴纳的,所以大部分员工受到工伤后,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追偿是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的权利,那么工伤赔偿后是否可向保险公司追偿下面为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工伤赔偿后是否可向保险公司追偿

  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事故赔偿合同重合部门应该由交通事故方承担,未重合部门各自承担。

  一般都是先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之后再进行工伤赔偿的,如果先由工伤保险赔偿,那么应该由社保部门进行追偿。可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

  雇主对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雇员在为其工作中受伤,雇主应按照法律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雇员对雇佣关系以外的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即侵权人享有赔偿请求权,雇主在代位清偿后即享有追偿权。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金,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向直接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劳动者可同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请求权。

  二、什么叫做追偿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三、承担连带后如何追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人承担。连带人的份额根据各自大小确定;难以确定大小的,平均承担。实际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人,有权向其他连带人追偿。连带,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连带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的人追随偿。

  但有人认为,关于连带的规定,只适用于合伙、联营合同引起的,债务人明显有二人以上负连带的案件,至于租赁、承包合同引起和因代理行为造成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负连带的案件,实际债务人只有一个,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因而连带的追偿无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偏颇的。首先,如前所述,共同债务人的形成,除了合伙、联营由数人约定外,还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设定,如《民法典》第167条的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对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这就明确了他们的债务是共同的。对于因承包、租赁及因上级主管部门过错而负连带的,最高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明文规定应列为共同被告。其次,如果法律不赋予承担连带人的追随偿权利,就等于放纵了真正的债务人,这显然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对维护整个社会经济循序都是不利的。

  连带人的追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须履行了义务。这里的履行义务,不应限于实际履行的行为,凡能因该债务人财产利益的减少而达到债履行效果的行为,例如提存、抵销等,均应包括在内。

  第二,须其他连带人共同免去履行,即因该连带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

  第三,须该连带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连带人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偿付超过的部分,其他债务人每人应偿付的部分应按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确定。倘若其中某一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对该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按照公平原则,可由追偿权人和其他债务人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分担。

  一般来说,连带人所承担的不论是连带清偿,还是连带赔偿,或是补充连带赔偿,连带人均可行使追偿权。连带的追偿权可分完全追偿权和部分追偿权。完全追偿权是指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债务人要求偿还其所付出的全部费用。比如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可拥有完全追偿权,还有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租赁合同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Tags: 工伤期间待遇发放标准,工伤赔偿后是否可向保险公司追偿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15083754720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08375472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