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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的待遇 小时工的试用期与口头合同
2021年11月13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的待遇

  核心内容:《劳动法》第63条提及对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指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做了明确规定:


  另外,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点;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小时工的试用期与口头合同

  核心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作为;小时工;可以与用人单位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建立和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与此不同的是,全日制用工下的用人单位则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即日常所称小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该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的协议,劳动者可以和一个以上单位订立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合同不能影响先前订立的合同的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作为;小时工;,即使同时与多个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各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试用期,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但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报酬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计酬标准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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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胜军律师,广州推荐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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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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