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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哪些 劳动仲裁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2022年10月29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广东省的一些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综上所述,就是为大家整理的资料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干对这方面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帮助,欢迎来进行法律咨询。

劳动仲裁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起诉:

1.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组成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1.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2.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4.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开庭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诉讼中止和终结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判决和裁定

1.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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