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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年假多少天 双倍工资诉讼时效 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限制
2023年9月21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国家规定年假多少天

  带薪年假是劳动者在劳动法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有了年假,才可以让劳动者得到适当的休息,减少工作压力,我国对于年假多少天是有规定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国家规定年假多少天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国家规定年假多少天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的休假安排


  1、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年假和年休假有什么区别


  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根据以上意义,其实可以看出,年休假和年假是指同一个假期,只是个人说的习惯不一样。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国家规定年假多少天的内容,由此可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咨询。





双倍工资诉讼时效 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限制

黄某,2007年11月份加入北京某食品公司,担任设计员一职,月薪五千左右。公司为其按照北京最低的标准办理了社会保险,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3月1日,黄某与公司因为提成的问题产生争议,黄某愤而向北京某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十万余元。

  笔者作为黄某的代理律师,参加了仲裁开庭,在仲裁开庭时,公司一方的律师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理由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显然,本案中黄某是知道自己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双倍工资的申请时效应当自2008年2月份起算,就算是2008年底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也最迟从2009年1月份发工资时起算。而到现在2010年7月份黄某才申请仲裁,期间黄某也从未向公司要求过双倍工资,因此,黄某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而我方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现在,我与公司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本就不受一年时间的限制。

  本案主要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该如何计算,这个问题带有一定的代表意义,经常有客户咨询时,提到这个问题,因此本人根据法律规定,特别是根据自己代理的案件,对这个问题作一个阐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研究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首先要了解;双倍工资;是什么,属于经济赔偿,还是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82条明确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两倍的工资。而在法律中,;工资;的概念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而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理解双倍工资的原因:你做了工作,我发了工资,为什么还要再给你一倍工资呢这不是不劳而获吗

   一些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官也认为,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赔偿,而不是劳动报酬,是一种赔偿。从表面来看,是乎合情合理。但是我们站得更高一些层次,来看什么是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应该得到的一种劳动的对价,比如我工作了一天8个小时你给我100元。这100元就是劳动报酬。那么是给你100元呢还是10元呢谁来确定呢一般来说,双方协商,确定一个数额,这就是我们日常中的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但是在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就业环境中,为了保护劳动者,法律对本来应该双方协商的劳动报酬问题,进行干涉,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此进行一些强制性的规定,比如规定,休息日加班要支付200%的加班费,最低工资不能低于960元,待岗期间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70%的。必须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那么这些最低工资,加班费都是法律所规定的,而不是实际劳动的一对一的对价。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同样也是法律对这种普遍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象的一种干涉,因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导致劳动者主张权利时,没有依据。无法证明自己当初来公司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劳动岗位,福利报酬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出现一些劳动争议时,许多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者是其单位的员工。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那么既然法律明确的规定了是;工资;而不是赔偿,那么就说明法律把它定义成为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因此双倍工资是劳动报酬,所产生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应该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

   回顾去年我中心所代理的劳动争议的案件中,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案件统计有70多件,因仲裁时效而不支持双倍工资的只有3件,其他的都是没有;过时效;一说。一件是房山劳动仲裁委的裁定,以过仲裁时效而今支持后6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是我们不服,提起了起诉,在一审中,房山法院依法改判。另一件是顺义仲裁委的裁定,现在该案在顺义法院审理中,还没有出判决。还有一件,值得关注,就是一份朝阳区仲裁委的裁定,本来朝阳区的仲裁一直按照仲裁时效应该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来裁决案子,可今年却出现了;过时效;的裁定书,据了解说是新的内部精神,该案我们已经提出了起诉,现在在朝阳法院等待开庭。案子一有情况,我将在我们的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的官网www.bjlaodongfa.com上公布。

  综上所述,从我们代理的70多个案子中,;过时效;基本上都是个别劳动仲裁委所持的观点,而现在还没有看到法院的类似判决。而我们手里索拿到的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的双倍工资的判决书却几十份。因此无论是从法律的规定还是具体案子的实践来看,双倍工资的案件应该是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


  当然不排除有个案的判决来支持;过时效;的观点,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个别案件的个案判决并不能代表所有的案件都要如此来判,因此大家应该多看一些案例,从更高的角度来理解和运用法律,评估和运作案子。每个案子都有差异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运用实践经验,把握法官的判决的尺度和习惯最重要,也最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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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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