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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的措施有哪些 劳动法迟到扣工资标准
2023年9月21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肖健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劳动保护的措施有哪些

1、安全技术其中包括:

机械、机床、提升设备、机车、拖拉机、农业机械及电气设备等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在吊台、廊道上安设的防护装置及各种快速自动开关等。

电刨、电锯、砂轮、剪床、冲床及锻压机器上的防护装置;有碎片、屑末、液体飞出及有裸露导电体等处所安设的防护装置。

2、工业卫生其中包括:

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湿度合乎劳动保护要求而安设的通风换气装置。

为采用合理的自然通风和改善自然采光而开设天窗和侧窗;增设窗子的启闭和清洁擦拭装置。

增强或合理安装车间、通道及厂院的人工照明。

4、宣传教育

5、关于安全技术措施及项目说明

劳动保护费包括哪些

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劳动保护费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如以下内容,计入劳动保护费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3.1现场作业人员在正常作业过程中,必须规范穿戴和使用本岗位规定的各类特种防护用品,不得无故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安全防护性能检查,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职业防护性能时,使用者应及时向安技部提出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3.3对于接触粉尘,噪声,毒物,高温,射线,电磁辐射等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发生触电,起重伤害,高空坠落,刺割伤,酸碱灼伤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必须重点加强

在劳动保护之中也专门为未成年工设置也保护机制,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劳动者。因为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未能达到要求。从事某些工作影响到正常的发育成长。为您整理出以上的资料文献,如有其它疑问,律师将为您提供法律咨询。

劳动法迟到扣工资标准

上班迟到是很多人都会经历过的事,劳动者肆意迟到等行为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以实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那么劳动法迟到扣工资标准有哪些下面就让为大家讲解。

上班迟到不属于劳动法实际规定的范畴,但是有以下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由上述可知,用人单位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一是要经职工讨论,二是公示或者告知职工,三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有关员工迟到扣工资的规定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是不违法的。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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