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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志愿者被辞退后双方和解 职工非工伤死亡待遇
2023年9月6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救灾志愿者被辞退后双方和解

  核心提示:员工未经准假私自前往灾区,存在过错;公司采纳员工发回的报道,并利用其救灾事迹获得社会关注度,之后却否认员工救灾行为的职务性,亦属不当。


  姜女士原本是南京某网市场部的工作人员。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姜女士在未获公司批准的情况下乘坐飞机抵达灾区。


  到达灾区后,姜女士以公司志愿者自居投入救灾工作,同时发回大量文字、照片、DV短片,这些鲜活的资料都出现在公司网站中,署名;本公司记者姜某某;。姜女士认为,公司将她作为抗灾正面典型加以宣传,是认可她到灾区做志愿者的意思。


  然而回到南京,领导却严厉指责她擅自离岗,几天后,她收到了解聘通知。姜女士于2009年3月起诉到玄武法院。提出了200多万的巨额索赔。;我们开了两次庭,做了大量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当事人很满意,社会效果也不错。;近日,主审法官陈文军向记者透露后续进展。


  对于双方的主要争议,陈文军给出了明确意见。在庭审小结中,他表示:姜女士未经准假私自前往灾区,存在过错;公司采纳姜女士发回的报道,并利用其救灾事迹获得社会关注度,之后却否认姜女士救灾行为的职务性,亦属不当。两者相比较,从弘扬社会公益角度出发,应当肯定姜女士的志愿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陈文军同时了解到,双方产生矛盾是因为存在误解。公司并不是阻扰员工行善,而是担心灾区道路阻断,交通不便,怕姜女士前去纯粹添乱。事实上,公司也多次发动员工捐款,履行了社会。为此,陈文军也在法庭上肯定了公司的行为,并希望双方消除误解,协商解决争议。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姜女士拿到了合理补偿。





职工非工伤死亡待遇

  我们都知道,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可是如果身边有职工是非工伤死亡,其近亲属能享受哪些待遇呢针对这个问题,为您整理了关于职工非工伤死亡待遇的有关资料。内容仅供参考。




  一、什么是非工伤死亡


  一般来说,企业员工死亡类型分为三类:因公死亡、因病死亡和非因工死亡。非因工死亡指的是员工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无法认定为因工死亡的情形,非因工死亡的情形和因公死亡相反。


  二、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哪些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兼有、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4、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


  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孩子计算至18周岁。


  三、有哪些特殊情形不是非工伤死亡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者自杀。所以我们要辨清工伤死亡和非工伤死亡,因为二者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职工非工伤死亡待遇的相关资料。原来非工伤死亡的职工近亲属也是可以获得企业的一定赔偿的,即使非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和待遇低于因工伤死亡的待遇,但我们一定要捍卫我们的合法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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