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工伤待遇
文章列表
工伤鉴定书下来后的赔偿时间 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
2023年9月21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工伤鉴定书下来后的赔偿时间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一些职业都是极其具有危险性,比如高空就业的工人们,他们的安全往往得不到保障,出现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都会给予补偿。那么对于工伤鉴定书下来后的赔偿时间是多久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工伤鉴定书下来后的赔偿时间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伤鉴定书下来后的赔偿时间


  工伤鉴定之后,需要拿到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根据结果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在递交材料之后60天内享受工伤待遇费用,而单位支付伤残赔偿是需要在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时支付。


  工伤赔偿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以及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相应等级的津贴。单位支付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以及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确定支付方。


  工伤待遇审核时在治疗完毕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后,向社保递交申请后下达的。主要资料有:工伤待遇审核申请表、医疗终结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表、病例、出院小结、医疗发票及住院清单、工伤认定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伤一次性补偿金是多少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三、工伤索赔时效是多久


  实践中,许多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因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诉讼时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往往因;已过了申诉时效;而只好放弃诉讼的权利。


  法律规定,所谓;诉讼时效;,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时间。相对于普通民事伤害案件而言,工伤保险争议案较为特殊,在此类案件中,工伤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前提是有关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否则,工伤职工将无从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工伤保险争议案件审理中,劳动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不仅起普通证据作用,而且是一种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前提和依据。


  受伤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拿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可以按伤残等级的大小向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以上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争议的,其申诉时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明知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内,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单位给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旦超过这个时间,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工伤职工的权益将难以得到维护。


  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 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工伤鉴定书下来后的赔偿时间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工伤鉴定书下来后的赔偿时间一般是60天之内进行赔偿,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

  核心内容: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岗位工时计算形式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楚,许多劳动争议纠纷也因此产生。通常情况下,比较适合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有哪些以下由整理。


  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第五条指出:;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第六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因劳动者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实行轮班作业的;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由此可见,工作岗位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即可和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相关手续。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15083754720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08375472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