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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被解雇 是否能够获得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签订是怎么规定的
2023年10月6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被解雇 是否能够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单列一节进行规定,体现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该法分别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做了规定。





  陈女士今年45岁,前几年由于原工作的国企改制而下岗,近两年重新再就业,分别与A首饰公司、B服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行非全日制用工,担任清洁工作。其中,A首饰公司的上班时间为8时到12时,B首饰公司的上班时间为14时到18时。


  今年年初,B服装公司因产业调整取消了后勤部门。为此,B服装公司与陈女士终止了劳动关系。陈女士对B服装公司的解雇表示理解,但同时主张其在B 服装公司已经工作两年了,应该给自己补偿两个月的工龄工资。B服装公司拒绝了陈女士的请求。




  针对陈女士这一情况,记者咨询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和梁景辉实习律师。


  两位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遭到解雇后能否像全日制员工一样获得经济补偿。


  两位介绍说,《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单列一节进行规定,体现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该法分别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做了规定。依据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本案中,陈女士同时与A、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据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随时终止;既包括合同到期终止,也包括合同未到期终止。故本案中B公司是可随时终止与陈女士的劳动关系的,并且,不需向陈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了解,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虽然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采取口头协议,但为了管理需要,避免纠纷,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和梁景辉实习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即使与劳动者实行非全日制用工也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以免事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签订是怎么规定的

  当劳动者与有关用工单位建立某种联系的时候,也是需要签订一定的劳动合同的,那么如果不是正式的员工,而是非全日制用工的话,双方的劳动合同应该要怎么样进行建立呢接下来就和一同来了解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签订是怎么规定的。



  一、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签订是怎么规定的


  (一)由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企业只要是使用了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尽管其与其他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也仍然要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如果企业使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是由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的,劳动者应当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只需要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就可以了。


  (四)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内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但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时间短,合同期限也相对短,所以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


  (六)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中,双方可以协商合同终止条件,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一旦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中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


  二、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1、关于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与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是不同的。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的规定来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2、允许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非全日制就业的人员不仅有可能产生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愿望,而且也拥有可调剂安排的劳动时间,他们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也就自然会出现。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而形成劳动关系;也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分别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3、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口头协议。


  4、关于终止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关于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


  6、关于工资的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支付工资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且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关于社会保险


  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而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三、非全日制用工需要缴纳社保吗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单位交社会保险。


  根据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按照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保原则,不管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否则出现需要社会保险报销事宜,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签订是怎么规定的以及有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劳动合同签订的形式有很多种,有的是书面,有的是口头,那么什么时候采用哪种形式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定。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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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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