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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6年8月4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新政办发〔2014〕16号关于印发新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新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由沈阳市编委办公室批准,现予印发。 新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新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编委关于新民市人民政府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沈编办发〔2014〕85号),新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列为新民市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建制,加挂新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主要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一、职能调整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市质监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进行整合,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全市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集中统一监管。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的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特大型和高风险除外)、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登记、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三)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食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抽验计划和重大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监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四)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抽验计划及重大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保健食品和化妆品风险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五)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法定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抽验计划和重大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六)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七)负责组织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八)依法受理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完善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机制;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机制。(九)建立、监督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和信息公布制度;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和新闻发布;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培训。(十)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7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1.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2.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密、后勤保障等工作;3.负责信访、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工作。(二)法制科1.负责执法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2.负责协调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3.负责组织开展执法培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三)人事监察科1.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人事和干部管理工作;2.制定机关及局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3.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4.负责全局财务经费的统一管理;5.负责对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6.负责受理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四)食品安全监管科1.制定食品年度监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食品监督抽验工作并监督实施;3.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诚信体系建设;4.负责食品各种统计报表工作。(五)药械安全监管科1.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年度监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制定药品、化妆品监督抽验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3.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4.负责组织开展药品诚信体系建设;5.负责药品各种统计报表工作。(六)食品安全协调科(应急管理办公室)1.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2.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综合协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3.负责政务公开、业务信息上报工作;4.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社会化监管工作。(七)行政审批科 负责行政审批工作。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特大型和高风险除外)、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登记、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四、编制职数食品药品监管局暂核定行政编制82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核定局(科)级领导职数3名,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五、执法机构(一)新民市食品监督执法大队,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行政执法机构,机构规格不定级。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所需人员编制内部调剂。主要职责是: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食品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负责食品大案、要案的查处;负责食品监督抽验工作(二)将市食药监局所属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更名为新民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执法大队,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机构,机构规格不定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7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5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大案、要案的查处;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监督抽验工作。六、派出机构在城区和乡镇成立11个区域食品药品监督所,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不定级。主要负责所辖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及食品流通许可。(一)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所辖区域:东城街道、新柳街道、新城街道。(二)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所辖区域:西城街道、辽滨街道、高台子镇。(三)法哈牛食品药品监督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所辖区域:法哈牛镇、胡台镇。(四)大民屯食品药品监督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所辖区域:大民屯镇、前当堡镇、张屯镇。(五)兴隆堡食品药品监督所,设所长1名。所辖区域:兴隆堡镇。(六)兴隆食品药品监督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所辖区域:兴隆镇、三道岗子镇、罗家房镇。(七)公主屯食品药品监督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所辖区域:公主屯镇、东蛇山子镇、陶屯镇、新农乡。(八)大柳食品药品监督所,设所长1名。所辖区域:大柳屯镇、于家窝堡乡。(九)梁山食品药品监督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所辖区域:梁山镇、姚堡乡、周坨子镇。(十)大红旗食品药品监督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所辖区域:大红旗镇、红旗乡。(十一)金五台子食品药品监督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所辖区域:柳河沟镇、金五台子乡、卢家屯乡。七、检验机构新民市食品质量检验所,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所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不定级。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差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8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检验业务;负责受理食品质量委托检验业务;负责食品抽样及检验样品收发和移交等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村经济局、林业局(林果)等部门按照分工,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以及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二)与市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三)与市质监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市质监局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四)与市工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工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五)与市服务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服务业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酒类商品流通行业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监管,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管,配合市服务业局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六)与市公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七)与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分工。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食品药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执法局建立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八)按沈阳市编委办公室要求,保留原所队按副科级配备的领导职级,其他新任所队领导不再确定职级。九、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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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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