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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
2016年8月4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新政发〔2014〕31号  各政务服务审批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清理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此次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清理核查工作,成立全市清理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邢 鹏 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宋一甲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 长:刘 正 副市级调研员  马运忠 副市级调研员  成 员:编办、政府办、政务服务管理办、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行政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编办,办公室主任由编办主任孙德安担任,负责全市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清理核查日常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清理核查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研究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抽调熟悉情况、精通业务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要求,认真完成此次清理核查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清理范围  以现有行政审批事项为基础,对全市各部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进行清理核查。包括政务服务类项目、社会服务类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政务服务项目具体划分为五种类型:审批、初审、备案、年检、行政服务。审批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经本级政府部门审定或批准后即可生效的项目;初审是指经本级政府部门同意后,须上报国家或省、沈阳市审定或批准的项目;备案是指事前或事后向指定机关报告情况,以存备查的项目;年检是指定期对监管对象是否按法定条件、标准从事相应活动所进行的检查,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校验、审验、换证等;行政服务是指除审批、备案、年检外,申请人需到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其他项目(不包括政府部门内部事务)。  公共服务项目是指涉及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社会服务单位实施的服务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指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程序,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工作时限  本次清理核查从8月22日起至9月30日全面完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核查。(8月22日——9月2日)  各单位要在前一阶段核查基础上,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收费事项以及日常管理中具有审批收费性质的其他事项等,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核实。对每一事项,都要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方面认真核对,并在机关内部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后,上报市编办  2.审核(9月3日——9月13日)。市编办、法制办负责对报送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逐条逐项审核,对项目名称、所需要件、审批时限等要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财政局、发改局负责对报送的收费项目进行逐项审查。  3.公布(9月14日——9月20日)。市编办在完成上述工作基础上,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进行汇总,制定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目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以政府通告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群众监督。  4.实施(9月20日——9月30日)。清理后确认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均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全部进入新建的政务服务中心封闭式办理。今后,各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均应列入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凡是未编入目录的审批、收费事项(不含涉密事项),一律不得审批、收费。  四、相关要求  1.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将项目清理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严肃认真对待,对于漏报、瞒报政务服务项目,市监察局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2.未经授权、违法自行设置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凡未列入通告的政务服务项目,一律禁止执行。3.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详细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填写,相关材料严格按时限报送,确保此次清理核查工作圆满完成。  新民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1日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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