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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取费用
2016年9月11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取费用
  根据现行《条例》第34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其中,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而该法与此规定最大的不同则在于:自该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不再收取费用,现行《条例》的上述规定也随之自然失效。
    如果说在其他“看点”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通过延长仲裁时效、缩短仲裁审理期限、先行裁决与先予执行等诸多方面,促进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其维权成本,减小其维权负担,那么,该法规定(第53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对于众多作为弱势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更是一个非常现实、非常“实惠”的规定,从经济实质方面减轻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其引导宣传作用将大于“仲裁成本降低”的结果,立法将间接鼓励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形成压力,从另一方面也起到减少执法成本的作用,是立法引导作用的重要表现。
    今年5月1日起,仲裁收费规定自然失效,弱势群体在因交不起仲裁费用而放弃维护权益的问题该将彻底改变这种局面,同时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少需要参与需要处理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整体上以“减少维权成本”“降低社会成本”为立法核心来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特别强调对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的尊重,将极大的促进劳动者法律民主意识的觉醒,推进劳动法制化的进程。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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