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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 要求领导带头休假
2016年9月12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记者近日获悉,为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顺利实施,(重庆)市人事局出台了“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对五类特殊人员带薪休假作出具体规定。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落实年休假制度,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并带头休假。
    各单位建立年休假动态管理台账,各区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处每年初对上年度年休假执行情况汇总,并填写统计表报市人事局。
    对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制定年休假计划、不认真执行年休假制度、未严格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人数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
    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单位在每年初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数,严控在本单位符合年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内;对这类人员,经本人同意,在本单位内公示无异议,由单位领导研究确定后,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备案表》,报主管部门备案。
    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的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市人事局还对比较特殊的五类人员的休假,提出了处理意见。
    第一类: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第二类: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
    第三类: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第四类: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第五类:单位应对当年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在其离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若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当年的工作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只按其工作天数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数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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