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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划分依据是什么
2016年9月20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ii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止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发生下列损伤可以被评定为ii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下;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或功能不全,心功能ii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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