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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2016年9月23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i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常生活完全不能处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发生下列损伤可以被评定为i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缺损9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竣(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腊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iv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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