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劳模荣誉津贴
(一)企业劳模享受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1、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三次以上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津贴80元。
2、 获得两次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津贴60元。
3、 获得一次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津贴50元。
4、 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工作者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津贴30元。
(二)农业劳模享受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省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年满65周岁无固定收入者,每月发给劳模荣誉津贴60元。
(三)荣誉津贴的支付与列支渠道
荣誉津贴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如企业确有困难(如企业亏损等),由其主管部门解决。无固定收入的劳模,其荣誉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的"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中开支。
(四)医疗费用及其他
1、 企业在职、离、退休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报实销。
2、 凡因条件原因撤销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月起,停止执行。
[详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改革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 浙政办发[1996]256号)]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