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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劳模荣誉津贴
2016年10月1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提高劳模荣誉津贴

(一)企业劳模享受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1、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三次以上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津贴80元。

2、 获得两次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津贴60元。

3、 获得一次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津贴50元。

4、 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工作者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津贴30元。

(二)农业劳模享受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省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年满65周岁无固定收入者,每月发给劳模荣誉津贴60元。

(三)荣誉津贴的支付与列支渠道

荣誉津贴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如企业确有困难(如企业亏损等),由其主管部门解决。无固定收入的劳模,其荣誉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的"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中开支。

(四)医疗费用及其他

1、 企业在职、离、退休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报实销。

2、 凡因条件原因撤销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月起,停止执行。

[详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改革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 浙政办发[1996]256号)]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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