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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两年仍称“试用” 克扣待遇实属违法
2016年10月6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工作两年多,竟然还是“非正式工”,先不说待遇与其他职工有着诸多差别,关键是何时才能转正呢?日前,职工小柳就为此而苦恼。
    小柳告诉记者,她从专科学校毕业后就进入了目前的这家公司做财务。当时,公司与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两年后转正。刚进公司时,公司派了一个老员工带她。
    师傅很尽责也很耐心,不久小柳便能独立工作了。公司规模虽不大,但业务却很多,因此财务工作平时就很忙,有时遇到特殊情况就更忙了。小柳很勤奋,平时需要她加班她都毫无怨言,有时她看到别人忙也会主动留下来帮忙。父母对她也十分支持,一直鼓励她好好工作。
    虽然她已能独当一面,但工资却只能拿到正式职工的60%,奖金、车贴、饭贴也要比他人少。
    甚至有时公司发实物,也会区别对待。可就是这样,小柳对工作也不敢懈怠,心想这一切总会过去的。转眼两年了,小柳早已过了转正期,可公司根本没有提起转正的事,她的一切待遇还是照旧。明明约定的转正期已到,公司缘何不给转正?更何况自己也没有什么地方让公司不满的。公司迟迟不转正是不是为了可以随时解雇她?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她。但为了饭碗,她也不敢和单位公开叫板,为此她曾几度失眠。
    有关劳动法专家明确表示,公司的做法违法。公司所谓的转正期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试用期。公司可以设置试用期,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实际上一旦过了试用期,单位也没有退工,职工还在继续工作,就应当视为职工已经转正。因此,小柳早在进公司半年时就应该结束试用期,享受与公司正式员工一样的待遇。
    专家认为,小柳的担心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就算她处于试用期内,公司要解雇她,也必须有证据证明她不符合录用条件。另外专家认为,公司在福利等方面的“区别对待”也是错误的。因为小柳进入单位时就已经是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哪怕是在试用期内,她也是公司的一员,单位采取福利区别对待的做法也不利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在现实用工中,经常有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来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比如任意设置试用期,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不及时转正提高待遇,过了试用期限又说不符合录用条件等。
    专家提醒这些用人单位应自查自纠,切实改正违法或不规范的做法,而不要坐等被职工告上仲裁庭。(马永卿 崔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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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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