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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个体工商户业主纳入外地劳动力管理范围
2016年11月18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属于外来人员的,均纳入本市外地劳动力管理范围。

2.外来个体工商户业主应按《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申请《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就业证》的申领和发放,按照《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管理试行办法》(沪劳就发[96]11号)执行。

3.本通知下达前已办理了本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外来个体工商户业主,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向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

4.新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应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申领预审表》,凭《预审表》向申领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

[参见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将外来个体工商户业主纳入外地劳动力管理范围的通知》(19年10月26日 沪劳就发[19]30号)]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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