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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作中突发疾病抢救超48小时 未被认定工伤
2017年1月5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央广网乐山11月18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有媒体报道,四川省乐山市草堂高中职工杜文良今年9月在学校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去世。家属料理完后事,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了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前天,杜先生家属收到乐山市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杜先生的抢救时间超过了规定的48小时。家属不解,为何抢救的时间仅超过8小时就不被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到底是什么

杜文良的女儿告诉记者,今年59岁的父亲去世前在乐山草堂高中已工作30年,此前一直负责管理学校食堂,不出意外明年父亲就可以退休。但今年9月23日傍晚,杜文良在带领工人收拾餐桌时,突然昏迷。据父亲同事描述,当时父亲全身冒汗倒地,有呕吐的现象,父亲同事看到情况比较严重马上打120急救。120到达以后就给父亲上了呼吸机,送到市区医院。

经医院诊断,杜文良突发脑溢血,虽经56小时抢救,但依然没有挽回他的生命。

杜女士回忆,“医院照CT初步诊断小脑和脑干出血,出血量较严重,晚上8点钟左右转到市医院继续抢救。23日6点钟到父亲走的那一天26号早晨5点钟,算下来56小时左右,如果从进医院算时间可能50小时多一些。”

在料理完父亲后事之后,10月8日,杜女士将准备好的材料交到了乐山市人社局,为父亲申请工伤认定。“学校当时在追悼会上致辞,学校校长说我父亲因公殉职,后来说要走流程,我们在国庆期间开始准备材料,配合学校。8号上班第一天就提交了材料。”

前天,杜女士收到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杜文良的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这样的结果让杜女士无法理解,难道因为要认定工伤,就要求家属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 杜女士质疑:“认定结论回复该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以工伤认定主要在于48小时抢救时间。”

根据国务院最新修订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对于杜文良在56个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是否就一定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今天下午记者多方联系乐山市人社局方面,行政审批科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杜文良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的,“认定书说的很清楚,《工伤保险条例》上应用的条款在上面,既然要作出决定肯定要根据政策才能作出决定的,不会凭空想一条给你交代的。”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教授介绍,在我国目前的工伤认定原则主要是针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意外事故,之所以对于工作中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设置了抢救时间的限制,是因为对发病的原因的判断上比较困难。工伤是针对意外伤害意外事故的,很难判断是基础性疾病还是劳累。现在国家规定疾病死亡有时间限制。时间越近,比如立即死亡或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可能跟工作有一定联系。

在姜颖看来,目前现行的条例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认定标准还有待完善和细化,“我个人认为不能仅以形式上的标准来判断,形式上的标准较简单,易于操作,但也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有人认为不合理、不够人性化,形式上来讲,还是要判断职工的死亡,因疾病死亡不管抢救多少小时,跟工作有没有紧密的联系,要加以实质上的判断。法律当中给的这种认定标准,不能像现在这样太过形式化和太过简单化,工伤发生的原因比较复杂,有多重原因,只拿48小时标准来判断不够科学合理。”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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