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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制度改变,员工有权知晓
2017年2月1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据介绍,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劳动规章制度,造成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提供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时间严重“过期”,内容部分不严谨,或未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维权带来很大的困难,造成经济损失。

  据悉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近日在通过处理劳动纠纷和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许多单位在修改劳动规章制度时没有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维权困难。

  为此,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提示用人单位在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内容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其次,程序要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后,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合格。《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报审意见书表》到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领取。可登录“天津劳动保障咨询网”(www.tjlabor.com),了解相关信息。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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