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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学历造假被公司开除 求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2017年6月2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天津女青年小刘2006年4月进入某公司做销售工作,双方自2006年4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又多次续签,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小刘和该公司2008年、2010年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纪律部分均写明:员工如通过提供虚假或隐瞒学历、年龄、重要经历等手段进入公司的,或提供虚假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公司可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

  

案情回放

  女子与单位签合同被发现证书系伪造

  小刘在入职后向该公司提供的学历证明为南开大学现代企业管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在2009年5月,小刘向公司提交的人事登记表中学校经历处填写的是南开大学企业管理专业。2010年10月公司通过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查询小刘的学历证书结果显示:此证书系伪造。该公司认为,小刘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学历,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并于2010年12月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与小刘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补偿,同时向小刘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确定解除日为2011年1月。

  发生纠纷后,小刘就本案争议申请仲裁,裁决结果是由某公司支付小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万余元。但是公司认为,不应向小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万余元,并诉至法院。庭审中,小刘还主张要求该公司支付50%的赔偿金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作为应聘者在入职时向该公司提供伪造的毕业证书,使该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与其订立并续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故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小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50%的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小刘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为:其在入职时对方没有明确学历要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用工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如通过提供虚假或隐瞒学历、年龄、重要经历等手段进入公司的,或提供虚假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公司可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等。小刘在入职之初向某单位提供伪造的毕业证书,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最后一次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小刘并未主动言明学历失实的情况,其行为主观上显属故意。因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隐瞒真实学历、提供虚假学历的员工,公司有权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因此,法院驳回了小刘的上诉。

  律师说法

  学历真伪写进合同才有效

  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时岩表示,本案中,小刘在入职时向公司提供伪造的毕业证书,使某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与其订立并续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如果个人向企业提供虚假的毕业证书,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晓毅认为,本案中,公司解除合同和不支付赔偿、补偿的依据是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无对假学历的明确约定,该公司要想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补偿是存在问题的。因为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将假学历作为解除合同的要件。因此提醒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查询员工学历的真伪,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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