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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遭性骚扰 用人单位难辞其咎
2017年6月19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12月7日中午,一则“某银行北京分行业务副总经理利用职位逼迫女职员开房”的网帖引起热议,其中某银行被证实为民生银行。当天下午,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主任兼纪检监察室孙主任表示,当事双方分别是中心商业区管理总部4中心副总经理关某,另外一名王姓女职员已于11月离职,是临时员工。上周他们发现此事之后便开始着手调查,网上流传的微信聊天记录属实。

  民生银行作为一个很不错的单位,相信不少人对此有着强烈的求职欲望。王姓女职员于11月离职,我们有理由相信,她离职的主要理由是不堪性骚扰,在工作与权益、工作与尊严的选择上,她宁可选择后者。

  涉事的副总经理关某,固然要受到谴责和惩处,但民生银行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2年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的交往越来越多,而素质又参差不齐,客观上造成了性骚扰发生的可能性。如社交应酬的饭局上暧昧的笑话不堪入耳,职场上、工作中难以面对上司的某种暗示……很多女性或多或少有过这种尴尬的经历。尤其是女性所在单位往往是性骚扰的“重灾区”之一。调查显示,“夏季性骚扰”尤为严重,参与调查的人中有76%遭遇过性骚扰,而“肢体接触式”竟占80%。因而,如何正确面对性骚扰,是摆在女性面前既现实又尖锐的问题。

  但从我国性骚扰的现状来看,治安管理处罚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罚。因而,有40%左右的女性遭遇性骚扰时选择了“保持沉默,悄悄躲开并忍耐”的下策,只有不到4%的人选择“用法律保护自己”。

  性骚扰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性骚扰侵害了女性的人格尊严甚至人身安全,我们看到因为性骚扰而导致的悲剧不在少数:有的受害女性用跳楼来捍卫尊严导致重伤或死亡;有的受害者因为不堪羞辱而服毒自杀;有的造成家庭破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强调用人单位有预防制止女职工遭性骚扰的责任,因为性骚扰的对象可能是单位的同事,也可能是用户、客户等,但不管怎样,单位都有责任来防止性骚扰,给女职工创造一个比较安全的工作环境,从而更好地保护女性职工,让女性职工体面劳动、开心生活。从这个角度讲,民生银行该以此为教训,切实做好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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