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劳动保障
文章列表
职工休假计算和假期待遇
2017年7月22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一)实施范围
  1、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民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职工,凡连续工龄满5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2、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是否参照实行职工休假,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二)假期计算和假期待遇
  1、假期计算
  (1)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的,每年休假7天;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2、假期待遇
  工作人员和职工在休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管理规定
  1、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休假,原则上同探亲假合并使用。
  2、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若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
  由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但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
  3、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4、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不享受休假待遇。
  5、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了寒、暑假的事业单位,不再执行本规定。
  6、工作人员和职工的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内安排。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分几次安排。个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当年不能休假的,经组织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年使用。
  (四)企业职工休假问题
  1、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混岗大集体职以及1971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一直在本企业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休假待遇。
  2、企业要在确保生产任务,不妨碍生产的正常进行,不另增加人员的前提下,合理、均衡地安排职工休假。企业在停产、半停产期间,原则上不安排职工休假。
  3、各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原自行规定的职工休假办法,凡与本文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应立即停止执行。
  [详见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委发[1991]23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休假问题的通知》( 川委办[1991]45号)]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15083754720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08375472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