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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受伤未定工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7年9月1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工作中受伤未定工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某作为农民工,自2004年1月28日起,一直在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处的驻外工地工作,月平均工资3000余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工程处也没有为张某缴纳“三险”。
  2005年5月2日,张某在工地上班时,被砂轮飞砂击中右眼。
  后因张某右眼不适几乎失明,自同年5月10日至2006年6月日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累计住院50天,支付住院费、医药费、挂号费用33 176.67元,交通费1941元。后经鉴定张某的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率30%)。
  在张某四处奔波求医的过程中,雇佣张某的北京某建筑安装公司自2005年5月20日不再支付张某工资,也不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张某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年12月22日,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张某和北京某建筑安装公司自愿达成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协议。
  在此基础上,张某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及医疗费用赔偿的请求。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张某2005年5月2日发生伤害至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1年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某对此表示不服,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却同样因超过仲裁时效期未被受理。
  张某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某建筑安装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8 308.60元。在审理中,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辩称,张某是我公司职工无异议。但张某右眼受伤不属于工伤,这已经有劳动局的认定。所以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和北京某建筑安装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某的右眼在工作时受伤,虽然张某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因已超过1年而未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l款,北京某建筑安装公司作为雇主应当赔偿张某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48302元。
  分析解答 本案虽然超过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但这一后果首先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其依法申请的职责而弓i起的,对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其次,在职业伤害事故中,属于工伤的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没有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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