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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否因试用期而使择业自主权受到限制
2017年10月20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法官:
    我与某技术开发公司在2003年8月签订了4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我如约履行了劳动合同。2007年8月劳动合同期满,我向公司提出不再续约,要去另一家公司工作。该技术开发公司认为我尚未履行完合同,合同应当在2008年4月才到期,因为试用期不应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认为我现在离职是违约行为,不同意给我办理调离手续。请问法官,该技术公司不给我办理调离手续的理由是否合法?我是否因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期限延长?我应当怎么办?
                                   孙女士
孙女士: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适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你在该技术开发公司已经工作了4年,如约履行了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你依法享有择业自由。该技术开发公司以劳动合同中试用期6个月的条款,而要求你继续工作6个月,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限制你离开公司另择职业的行为侵犯了你的择业自主权,应当及时为你办理调离手续。你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该技术开发公司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要求该技术开发公司为你办理调离手续。
    你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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