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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计划引导再就业的几点思考
2017年12月8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靳宏

2002年9月12日至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建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如何通过计划引导再就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思考一:在思想认识上,要切实重视和运用计划宏观调控手段。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不仅是实现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目标管理,而且是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在一定时期内劳动保障工作的行动纲领。抓住契机,围绕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和高度重视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导向作用,与时俱进,加快推进计划理论、制度、方法和手段创新,在改进宏观指导和管理上下功夫。

2003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将控制失业率、增加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等通过计划制定,明确总体宏观调控目标,实行总量控制(对失业率),分类指导(对增加就业岗位),协调促进(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监督考核(落实再就业政策),科学预测,确保计划手段发挥实效,引导劳动保障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思考二:在计划技术上,要科学合理确定计划指标体系,明确计划调控目标。对于控制失业率,关键是要界定失业率的指标含义和范围,方能科学确定计划调控目标。现行的失业率仅是城镇登记失业率,含义上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与城镇就业人数和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又称经济活动人口)之比乘以100;范围上是指城镇范围内进行登记的失业人员。由此可以看出指标内函上的矛盾,即经济活动人口总数减去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不等于城镇就业人数,也就是说不能倒推失业率,由此引发社会各界对失业率的种种置疑。但是无论何种疑问,现行有争议的失业率在攀升,2002年上半年全国失业率已达到3.8%,个别地区更为严重,达到5%~6%,为此,下一步首先要在现行口径下,切实搞准失业率的真实数据,消除虚假成分,切实提出计划控制失业率的目标;其次要研究探索科学定义失业率的途径。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计划调控指标很难具体操作。眼下最急需的还是用新增人数进行替代易于操作。对于净增就业岗位,要以净增就业人数进行替代。落实再就业政策和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可以通过再就业工作考核评估来解决,可不列入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调控范围,但是规定就业资金投入比例乃是考核的重要量化指标。解决困难群体就业可能通过困难群体人员再就业比例来列入计划进行引导。

另外选定的计划指标要有统计数据做支撑,或通过工作记录找到所需数据,否则不易于实际操作。

思考三:在操作方法上,尽早编制和下达计划。明年是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第一年,计划工作的重点就是要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要认真研究宏观经济政策和劳动保障工作的工作重点,强化预测分析,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提出计划调控目标。2003年计划要及时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后增加的几个主要指标考虑进来,一是确保新增加就业人数有一定增长;二是政策扶持的困难群体再就业人数要有一定增长;三是强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对于各地自行报送的计划,将根据全国的情况和政策要求,经过两上两下的过程,对计划进行汇总、讨论、调整、综合平衡后,再正式下发,分解执行。

思考四:在组织实施上,要加强监测评估,建立计划评估制度。制定评估制度的核心是要明确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评估办法和评估的频率等。

我国的就业问题是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的问题,是前进和发展的问题。做好再就业工作,既要正视当前就业严峻形势,更要看到诸多有利条件。中央确定的“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针和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体制、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抓住机遇,发展我国经济,科学运用计划手段,同时与财政、金融等其他手段进行协调配合,必将为解决就业问题创造巨大的市场空间。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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