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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拖欠工资致使员工被迫辞职怎么办
2017年12月20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单位拖欠工资致使员工被迫辞职怎么办
  案例介绍:某电力公司无固定期限合同工邓先生受公司外派期间,因病住院。2008年1月,公司发邮件要求邓先生中止工作,回京治疗。邓先生书面申辩,后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邓先生诉至北京东城法院,要求公司补发工作期间的工资、补助、经济补偿金等。公司辩称,邓先生自愿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未经与邓先生协商,在邓患病期间中止其外派工作并停止支付各项补助,形成事实上的拖欠工资,遂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支付邓先生经济补偿金19万余元。
    【法律解析】一般来说,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是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被迫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
    【维权提示】在上海的裁审实践中,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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