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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区职工的流动
2018年1月23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同一地区职工的流动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市区内或者同一县(市)内用人单位之间的流动,不再受用人单位所有制性质和本人身份的限制。跨地区流动的,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参阅文件: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1995年2月15日,省政府令第55号)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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