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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呼伦贝尔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年3月9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关于调整呼伦贝尔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旗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和《呼伦贝尔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精神,现就调整呼伦贝尔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本次调整范围是指呼伦贝尔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已参加自治区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享受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本次调整分两个年度进行。2007年度调整范围是:2007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并已按有关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2008年度调整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并已按有关规定于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2007年三项费用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133元/月;二级伤残增加126元/月;三级伤残增加118元/月;四级伤残增加111元/月;五级伤残增加104元/月;六级伤残增加89元/月。
  2.生活护理费:按2007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调整。
  3.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中孤寡老人增加74元/月;配偶、孤儿和其他亲属中孤寡老人增加59元/月;其他亲属增加44元/月。
  (二)2008年三项费用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109元/月;二级伤残增加103元/月;三级伤残增加97元/月;四级伤残增加91元/月;五级伤残增加85元/月;六级伤残增加73元/月。
  2.生活护理费:按2008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调整。
  3.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中孤寡老人增加61元/月;配偶、孤儿和其他亲属中孤寡老人增加48元/月;其他亲属增加36元/月。
  三、调整时间
  2007年、2008年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从下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费用支付方式
  (一)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企业负责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按本办法执行,所需费用按照内劳社办字〔2004〕242号的规定执行。
  呼伦贝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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