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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患血吸虫病职工工伤认定、鉴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年4月11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患血吸虫病职工工伤认定、鉴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办〔2005〕24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我市一些用人单位曾在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施工,致使部分职工患上血吸虫病。为保护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劳鉴字[1977]180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血吸虫病的诊断   血吸虫病的诊断,由用人单位出具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证明,经有诊断和鉴定权的血防医疗机构确诊。  二、 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工伤认定   1996年9月30日前,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工伤确认,由原用人单位根据血防所的诊断证明、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工作史进行确认。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2003年12月31日前,原用人单位管理的血吸虫病职工,由所在单位提供血防所的诊断证明、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工作史、劳动合同以及职工身份证明等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2004年1月1日后,被诊断为血吸虫病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材料同工伤认定要求)。  三、 血吸虫病职工的鉴定和标准   鉴于国家没有统一的血吸虫病鉴定标准。我市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湖南省职工患血吸虫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湘劳[1996]211号)。具体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患血吸虫病职工的治疗和康复,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

                                      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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