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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支付加班费 离职如何补偿
2018年6月29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公司不支付加班费 离职如何补偿
   广东某市场研究推广有限公司客服文员李小姐,以公司未为她缴纳综合保险及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辞职。2009年2月4日,李小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工资及住房补贴、加班费、出差期间电话补贴及报销费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同年3月中旬,李小姐的诉请获部分支持。该公司对仲裁确定的应付款已履行完毕。但李小姐不服仲裁的裁决,于3月底向法院起诉称,公司应支付加班费。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李小姐休息日工资3402.3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元。
    【说法】一般来说,员工主动辞职,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而被迫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比如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员工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注意,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较复杂。上海裁审实践中,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属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致使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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