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生活费由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中心及其设在各地的分中心负责发放。
2.下岗失业人员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由企业凭认定批复、《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和登记表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3.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亲自到指定的工商银行领取,地处偏远的也可直接到当地的省基本生活费发放中心领取。
基本生活费不实行代领和异地领取。
4.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应当同时持有本人的《居民身份证》《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和银行卡或储蓄存折。
5.基本生活费每月25日至30日发放。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抽查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情况。
7.下岗失业人员连续三个月不领生活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接受委托的银行等机构应将情况汇总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查。经劳动保障部门核查,确定其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取消其领取生活费的资格,并通知所在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发放生活费。
参阅文件:
《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两个试行办法》(陕劳社发[2001]103号,2001年3月22日)
《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社会化发放操作办法》(陕社保发[2001]72号,2001年4月2日)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