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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的若干突出问题
2018年7月25日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1、行业间差距过大与行业内部平均主义并存是目前分配领域中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改革以来,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从调查资料分析,还存在很多不尽人意的问题。合理的收入差距并未真正拉开,不合理的差距日益扩大。劳动者的收入高低并不完全取决于劳动个人的学识、劳动技能及工作积极性等因素,严重影响劳动者素质和生产积极性的提高。例如,1997年收入较高的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人均收入10020元,在全部16个行业中位居第二。在这一行业中按文化程度分组,收入差距很小。收入最低的是高中文化程度的就业者,人均年收入9162元,初中和小学文化程度的就业者收入均高于这一组。最高的是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的就业者,人均收入为12362元,比最低仅高出34.9%。而全部16个行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就业者中,收入最低的是采掘业,人均年收入8313元,收入最高的是房地产业,人均年收入12543元,比采掘业高出50.9%。详见表1。难怪社会上流传着“男怕进错行,女怕嫁错郎”的说法。只要进入一个好单位,不管个人能力大小,水平高低照样拿高收入。从而造成社会上一些人眼高手低,拼命往效益好的单位挤,甚至一些专业人才放弃专业流向低学岗位工作的不正常现象。

2、城镇贫困群体与少数人因非法收入暴富并存是收入分配中最为敏感的问题。最近几年,由于下岗职工数量的增加,城镇绝对贫困人口有所扩大。据调查,1997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减收面为39%,比上年增加3个百分点。其中相对减收户为5%,(即收入略有增加,但扣除物坐因素后收入水平下降的家庭),而绝对减收户(收入比上年减少的家庭)高达34%。也就是说全国城镇有三分之一的居民家庭货币收入比上年减少。这种现象是改革以来较为罕见的。在减收户的分布中,越是低收入户减收面越大。在占全部调查户20%的低收入户中减收面高达60%,半数以上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下降,而高收入家庭减收面仅占二成。据湖南省城调队一项调查显示,53.8%的贫困户对当前改革政策持“不满意”的态度,74.4%的贫困户对扶贫政策持否定态度。多数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下降的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与许多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下降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目前社会上存在的部分因非法收入暴富的少数人挥霍浪费等高消费引起人们的公愤,我国现在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均经济实力在国际上还相当靠后,而少数人的超前消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贫困形成明显的反差。

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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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同地区、行业、所有制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是分配领域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改革以来,由于各地区、各行业以及不同所有制之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因此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据调查,1981年全国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人均收入599元,比最低的山西省多229元,高出61.8%;1991年收入最高的广东省人均收入2536元,比最低内蒙古自治区多1359元,高出1.2倍;到1997年收入最高的仍然是广东省,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562元,比最低的甘肃省多4970元,高出1.4倍。详见表2。

不同行业和不同所有制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1991年收入水平最高的卫生体育事业同最低的商饮业人均收入之比为1.24:1;1997年收入最高的电力、煤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与最低的社会服务人均收入之比扩大到1.42:1。

调查资料表明,1981年国有经济单位职工人均年收入834元,比集体经济单位职工收入高出30%,个体劳动者人均年收入1016元,比集体经济单位职工收入高出59%。1997年国有单位职工人均年收入7921元,比集体单位职工收入高出44%,其它各种经济单位职工人均年收入10206元,比集体单位职工收入高出85%。详见表3。

来源: 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肖健——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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